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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锋精神与法治精神:时代呼唤的双重灯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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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雷锋这个名字在华夏大地回响,我们眼前浮现的是无私奉献、助人为乐的光辉形象;当法治精神成为时代强音,我们心中铭刻的是规则至上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。这两种精神,看似分别立足于道德高地与规则疆域,实则在社会文明的土壤深处交织成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,共同构筑着当代中国发展的精神经纬与制度基石,成为 “德润人心、法安天下” 的双重灯塔。

雷锋精神所蕴含的奉献、责任与集体意识,恰是法治精神得以生长的伦理沃土。法治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堆砌,而是有温度的价值实践。没有对他人关怀的自觉,没有对社会责任的担当,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难以触及人心深处。雷锋 “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” 的信念,正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精神的崇高体现 —— 他对工作的极致负责、对岗位的忠诚信守,与法治精神中的契约意识、职业伦理不谋而合。这种道德自觉,让法律的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驱动,让法治从纸面走向生活、从制度变为风尚。反之,法治精神也在规范着道德实践的边界:雷锋精神的 “奉献” 绝非无底线的 “牺牲”,法治通过界定权利与义务,让 “助人为乐” 既符合道德追求,又不违背公平正义,避免 “道德绑架” 与 “过度奉献”,让善举始终走在理性轨道上。

法治精神则为雷锋精神提供了制度化、常态化的保障机制。历史早已证明,仅靠个体道德觉醒的社会治理如同沙上筑塔。法治通过明确的权责界定、稳定的行为预期、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,为 “学雷锋” 活动构筑了不因时移世易而动摇的坚实平台。它确保善行得到尊重而非嘲讽,义举获得保护而非风险,让 “好人有好报” 从道德愿景变为可期的社会现实。正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 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”,这一 “好人法” 条款让河南开封 “外卖小哥徒手爬上四楼救下悬窗幼童”、浙江杭州 “路人合力救助晕倒老人” 等义举无需顾虑风险,让雷锋精神在法治护航下敢于 “挺身而出”;而《志愿服务条例》的实施,则从经费保障、权益维护、责任划分等方面为志愿服务兜底,让 “学雷锋” 不再是孤立的个体行为,而是有制度支撑的社会行动。

雷锋精神与法治精神的融合,在当代社会治理中呈现出丰富的实践样态。《志愿服务条例》实施以来,全国注册志愿者已超 2.3亿人,志愿服务时长突破 52 亿小时 —— 从社区养老服务到大型赛事保障,从抗震救灾到乡村振兴,法治为志愿服务划定了权利边界、明确了保障措施,让 “一时感动” 变成 “长期行动”。“信用中国” 体系与个人征信、公共服务挂钩,让 “守信者受益、失信者受限”:志愿服务时长纳入升学就业参考,失信行为影响贷款出行,德法共治的治理范式正重塑着社会价值导向。这些实践生动表明,道德引领与法律约束如同车之两轮、鸟之双翼,共同驱动着社会文明前行 —— 法治为道德实践划定边界、提供保障,道德则为法治实施营造氛围、夯实基础,二者形成良性互动的治理生态。

雷锋精神与法治精神,一者滋养人心、诉诸情感,一者规范行为、依凭理性。它们的交融互摄,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精神维度。在这个价值多元的时代,我们既需要雷锋那样的道德热情温暖社会,也需要法治那样的理性力量守护公正。对青年而言,是在志愿服务中践行奉献精神,在网络空间中坚守法治底线;对公职人员而言,是在履职尽责中彰显为民情怀,在依法行政中守护公平正义;对每个公民而言,是让 “助人为乐” 成为生活习惯,让 “尊法守法” 成为行为自觉。

当奉献精神与规则意识在每一个公民心中生根发芽,当道德自觉与法律敬畏在每一个社会角落交织共鸣,我们迎来的将不仅是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,更是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文明的全面进步。让我们在雷锋精神的感召下砥砺品德,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坚守正义,共同构筑一个 “德润人心、法安天下” 的现代社会 —— 这既是对雷锋最好的纪念,更是对法治中国建设最切实的贡献,是支撑民族复兴的精神脊梁。(邱跃 楚孝天)


编辑:蒋国辉

责编:曹道伟

审校:李全胜

值班:任安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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